2009年4月22日

臺中港區美術大展--第8屆全國百號油畫展

、宗 旨:為鼓勵大型油畫創作,達到藝術傳承、文化推廣與交流之目的,並提供藝術先進及新秀表現舞台,特辦理本展。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臺中縣政府、臺中縣文化局

三、主辦單位:臺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
四、協辦單位:財團法人臺中縣港區文化藝術基金會

五、實施要點:
(一)實施期程:
初審收件:98年6月1至6日止。
初審日期:98年6月16至23日,擇一日辦理。
複審收件:98年7月4、5日(星期六、日),上午 9:30至下午5:00。
複審日期:98年7月13日或20日,擇一日辦理。
展覽日期:98年9月5日至10月25日。
頒獎日期:98年9月6日(星期日)。
退件日期:98年10月25日(星期日)17:30以後。
(二)參加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參加規範:
1.媒材:油彩
2.尺寸:畫幅100至150號(長邊最小為162cm,最大為227cm)。
3.每人限送審乙件作品,須為參加者本人之創作。
4.送件表單須以正楷填寫齊全。
5.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參加資格(已頒獎者,取消名次並追回獎金)。
(1)該作品曾經在任何公開競賽中獲得獎項。
(2)該作品曾經在主辦單位心辦理之全國百號油畫展中展出。
(3)抄襲或臨摹他人之創作。
(4)不願意接受主辦單位安排展出者。
(四)送件地點:
43648臺中縣清水鎮忠貞路21號 臺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
電話:04-26274568 分機501
(五)送件方式:
1.初審送件:
填妥初審表單,於98年6月1日(星期一)至6月6日(星期五)以掛號郵寄作品8×10彩色照片乙張(不得局部拍照)送達,以郵戳為憑逾期退回。(送件資料勿摺疊並使用中型信封妥裝,封套註明參加第8屆全國百號油畫展公募)
2.複審送件:
經初審通過者,由主辦單位正式發函通知。須於98年7月4日(星期六)及7月5日(星期日)9:30-17:00,繳交作品原件(與初審送件相符)及複審表單,逾期視同放棄。
所送作品須裝裱背板及正式外框,相關費用(框裱、運費)由參展者自行負擔。如以託運送件者,另須以厚紙箱妥善包裝寄送。
(六)評審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進行,於評審會議結束後七日內公告評審結果。
1.初審:
(1)評審委員依據初審送件資料進行評審,評選約50名參加複審。
(2)初審送件表單不符規定者,不予審查。
(3)通過初審者由主辦單位正式發函通知參加複審。
(4)所有送件資料概不退還。
2.複審:
(1)評審委員依據複審送件作品進行評審,評選前三名各乙名、優選若干名及入
選若干名。
(2)評選結果由主辦單位正式發函通知。
(3)通過複審者得參加展出。未通過複審者,依規定時間自行將作品領回。
(4)作品未達複審標準,經評審委員決議,名次得予從缺。
(七)獎勵方式:
1.通過複審參加展出之作品,主辦單位負責編輯出版展覽專輯及規劃展陳事宜。
2.前三名者,頒發獎金、獎狀及致贈展覽專輯三冊。
(1)第一名獎金,新臺幣20萬元整。
(2)第二名獎金,新臺幣15萬元整。
(3)第三名獎金,新臺幣10萬元整。
3.優選及入選者,頒發獎狀及致贈展覽專輯乙冊。
4.所有得獎者,主辦單位均正式發函通知,並隆重公開表揚。
5.獲選前三名之作品由主辦單位收藏。
(八)其他注意事項:
1.所有參展作品於送件後至退件期間內不得提借。
2.參展者須同意無償提供版權予主辦單位印製展覽畫冊、簡介摺頁等相關文宣品,
供展覽教育推廣用。
3.主辦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之責,若遇有人力不可抗拒之情事而致損害者,則不在此限。
4.由主辦單位收藏之作品,同意無償讓與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並配合簽署相關文件。
5.參展作品未依規定期限(另函通知)領回者,主辦單位不負安全保管之責,並以託運方式退回,相關費用(包裝及運輸)由參展者自行負擔。

六、凡送件參賽者於送件表上簽名蓋章後即視為同意並遵循本簡章各項規定。

七、報名表格:請至下列網址下載http://www.tcsac.gov.tw/exhibit_3.php?annual=f162a6b2c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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