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日

98年【臺北縣第21屆美術展覽會】徵件

一 參賽資格:凡參賽者皆須繳交身分證影本乙份。
1、「全國組」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參加(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黏貼於初審送件表中)。
「北縣組」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戶籍設於臺北縣者(請於初賽繳交1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
2、凡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勿參賽:(1)抄襲他人之作品。(2)曾在國內外參加競賽性展覽者(參加學校競賽性展覽不在此限)。如發現有上述情形者,得取消參賽資格,已獲獎者,則取消其獲獎資格,並追回所獲獎牌及獎金。
二、組別:本競賽每人限參加2件作品,初審送件表請分開2份填寫。
1、非設籍臺北縣者,限參加「全國組」五類藝術競賽其中兩類各1件。
2、設籍臺北縣者,可參加「北縣組」五類藝術競賽其中兩類各1件;或同時參加「北縣組」及「全國組」同類別藝術各1件(同類別藝術請提交不同內容之作品)。

三、徵件方式:洽詢電話(02)29603456分機4578(初審送件請務必於4月19日17時前送達)
1、初審收件時間:民國98年4月14日(二)至19日(日)9:30至17:00止,不以郵戳為憑。
簡章下載:臺北縣政府文化局網站 http://www.culture.tpc.gov.tw。通過初審後,由本局個別通知複審收件,本局將於短期內進行複審,請儘早將作品裝裱完成。
2、收件地點:臺北縣藝文中心「98北縣美展籌備處」22042臺北縣板橋市莊敬路62號B1。
(1)初 審—請將「初審送件表(含創作說明)+作品清晰照片1張」依規定時間掛號寄達, 請加厚紙板保護照片避免折損(通過初審者請以原件參加複審)。
(2)複 審—請將參加初審之原作裝裱完成後送達(臺北縣板橋市莊敬路62號B1服務台)。送件資料請以正楷清晰填寫,複審送件表標籤請自行黏貼於作品背面右上角及左下角,以利登記與運送,複審收件時間約為4月23日(四)至4月28日(二)。
3、作品規格:須繳交近兩年內之創作,送審作品須依下列規格送件,各類參賽作品如需裝框,背面應加木板,正面裝用壓克力,一律不得裝用玻璃。不符規定之作品,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得獎資格。

主辦單位:臺北縣政府
承辦單位:臺北縣政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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