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日

視盟2010年度藝文展覽空間申請

盟立基於為會員服務,培育展覽策劃人才,期望能透過此空間,呈現更多嶄新的藝術與展覽想法,也期望經由本藝文展覽空間的介面,能夠促進台灣新一代藝術家對於藝術的深度探討、藝術視野的開啟與創作風氣,從而擴展藝術對話交流。

壹、 參加資格:一、策展人(團隊)需為本協會會員。

貳、 參加方式:
一、請詳細論述對此次展覽之構想提議,並針對視盟藝文展覽場地提出明確的展覽計劃書,內容應包括:
(一)策展論述:詳細陳述策展理念。
(二)策展團隊資料:策展人資歷與參展藝術家推薦名單(參展藝術家需六成以上為協會會員)。
(三)活動內容規劃:參展藝術家創作計畫、展出作品圖檔或示意圖、座談會規劃等等。
(四)展場規劃構想:場地使用計畫及計劃執行進度。
(五)經費預算概編。
二、展覽計畫書請以word檔格式繕打,並提出紙本及電子檔。如有影音補充資料,請燒錄光碟附件(檔案格式為AVI)。

三、展覽計畫書請於99年2月28日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視盟辦公室,郵寄以郵局郵戳為憑。



參、 甄選辦法:

一、由本協會邀集評審進行評比,入圍者將另行通知面試時間,由策展人親至現場說明。

二、評比時間:99年3月5日,詳細時間擬另行通知。

三、展覽時間:以99年3月~99年12月 ,每一個月為一個檔期,共計8個檔次(七月及十一月除外),請於申請表中填寫志願順序,視盟保有協調之權利。

四、展覽地點:視盟藝文展覽空間1F和B1。(地址為: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91巷1號)

肆、權利義務:

一、展出作品需與提案之內容相符,如需更換展出內容,請於展出前三週以書面告知,並附上新版展覽內容。

二、展出作品與展區規劃需以不妨礙協會公共空間的通行為原則。

三、展覽計畫如經通過,策展團體須配合提供正確無版權問題之文字資料,以及可供編輯印刷之作品影像資料。

四、展出期間之作品由策展團隊自行保險、維護,視盟不負擔賠償之責。

五、因故無法配合展出須於展覽日期2個月前告知主辦單位,無故取消展覽者視同棄權,並永久取消展出資格。

六、本策劃案不接受個人展覽及畢業展之申請。

七、展覽結束時,務必將場地復原,以方便下一個團隊進駐使用。

伍、附則:

一、申請者視同同意本實施要點之各項規定。

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由視盟與申請者協議之。

三、視盟保有修改此份辦法之權利,同時可依需要修正本實施要點之內容。



敬祝 藝安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視覺藝術協會
執行秘書 許瑞芬/王孟慈
協會電話 2389-3560
協會傳真 2389-8679
協會E-mail avat.art@msa.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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