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7日

2010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視覺暨表演藝術人才出國駐村及交流要點

一、為鼓勵國內視覺暨表演藝術創作人才與策展人,出國從事駐村創作與交流,特定本要點。

二、辦理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補助名額:每年度補助藝術家十二至十六名,分赴美國、法國、捷克與澳洲等國駐村;各年度
實際駐村地點、時間及名額由本會另公布之。



四、 申請資格:

(一)視覺與表演藝術類:

1. 具備中華民國國籍、年齡四十五歲以下,且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國者。

2. 非在學學生﹝含碩、博士生、休學者﹞。

3. 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藝術創作三年以上,且曾舉辦個展、聯展或聯合演出者。

4. 具備駐村國語言溝通能力。

5. 二年內未曾獲選本會駐村及交流計畫。

(二)獨立策展人類:

1. 具備中華民國國籍、年齡四十五歲以下,且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國者。

2. 非在學學生﹝含碩、博士生、休學者﹞。

3. 精通英語,寫說流利。

4. 三年內曾策劃專業展覽或表演或藝術節等活動。

5. 二年內未曾獲選本會駐村及交流計畫。

五、申請時間:自98年12月28日至99年1月29日止受理申請,以申請截止日下午五時為限,缺件、
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

六、申請資料:

(一)書面及相關資料:詳如附件一(繳交資料清單)。

(二)作品光碟資料:作品儲存於光碟片,儲存格式應與PC電腦相容(JPG 、TIF
或 PowerDVD)。

1. 視覺藝術類:

(1)平面、立體類作品:請提供近三年作品六件,每件提供不同角度圖片二張,共
十二張圖片。

(2)影音類作品:請提供近三年作品三件,每件播放時間為一分半鐘以內,剪成片長
共四分半鐘以內。

2. 表演藝術類:請提供近三年作品三件,每件播放時間為一分半鐘以內,剪成片長共
四分半鐘以內。

七、評選方式:本會將邀集學者專家等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複審與決審三階段之評選工作。

(一)初審:由本會業務單位審查申請文件。

(二)複審:依初審結果邀請學者專家進行複審,複審通過者由本會通知決審。

(三)決審依下列項目進行綜合考量:

1. 駐村計畫及創作觀等。

2. 基本語文溝通能力。

3. 獨立策展人需以英文進行簡報。 通過決選之申請人,由評選委員會推薦為國外駐村藝
術家候選人,本會按獲選之正取及備取人員名單,依序辦理相關手續。

八、申請方式:

(一)書面、光碟片資料,請以掛號郵寄:台北市北平東路三十之一號七樓第三處第二科

(二)99年1月29日截止日,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信封上請註明”申請99年度視覺暨
表演藝術人才出國駐村計畫-(署名)”字樣。

九、補助項目及額度: 補助項目、適用範圍與支領方式如下:

(一)交通費:除計程車外,乘坐飛機(由台灣至駐村地之捷徑距離經濟艙)及長途大眾陸運
工具(由機場至駐村地之捷徑距離);支領時應檢附「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機票票根」。

(二)保險費:駐村期間,保額上限新台幣四百萬元之旅行平安保險;支領時應檢附投保保單
及支付收據。

(三)創作費、生活費:補助項目與支給標準詳如附件二(補助項目及額度一覽表);支領時
應簽收本會「領據」。

十、注意事項:

(一)有關外國駐村機構之租金費用,由本會逕付之。

(二)獲選人應與本會簽訂契約書,若因故無法於約定期間成行,視同自動棄權,其資格由備
取人員遞補,不得異議。

(三)獲選人應自行辦理出國手續,包括簽證申請(簽證資料翻譯)、醫療保險、購買機票等事
宜。

(四)獲選人應遵守外國駐村機構之規範,如因特殊事由須中途退出或長時間(七天以上)離開
駐村地點者,需事先徵得外國駐村機構及本會之同意,經本會書面同意後始可退出或離
開駐村地點。違反前述約定者,本會將視情節廢止或撤銷補助,並結算追回部份或全部
之補助款。

(五)駐村結束後,獲選人應於契約規範期限內繳交五千字以上之駐村報告、作品光碟各乙份
及相關支出憑證,送本會辦理核銷結案。

(六)申請人所送之資料,於評選結束後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視覺與表演藝術類獲選人於駐村結束後十二個月內辦理成果展者,本會得酌予補助部分
策展費用。

(八)補助經費如有尚有結餘款,受補助者應繳回,未繳回者將停止補助二至五年。

(九)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會附屬機關補助者,
本會不再重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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