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7日

第九屆中華民國國際藝術協會美展簡章

一、宗旨:
鼓勵美術工作者研究、創作,倡導藝文風氣,推展全民美術教育,提升藝術水準。
二、指導單位:
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台中縣文化局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國際藝術協會
四、協辦單位:台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國父紀念館、台中縣美術教育學會

五、徵件展: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參賽資格,並三年內不得參賽。
1.作品完成已逾二年者。
2.抄襲或臨摹他人作品者。
3.該作品曾在國內外參加各種競賽得獎者。

六、展覽地點日期:
1.台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98年9月19日至10月11日。
2.國父紀念館(限會員 ):98年10月20日至11月1日。

七、參展作品:
會員以每人一件為限。徵件者以每人每類一件為限,所需裝運費用均由參展者自行負擔。

八、應徵作品規格:
1.油畫:最小不得小於30號,最大不得超過50號。(畫框背面須裝木板,正面裝壓克力,不得裝用玻璃)
2.水彩:對開以上,最大不得超過全開紙。(畫框背面須裝木板,正面裝壓克力,不得裝用玻璃)
3.水墨:卷軸──限直式。裱裝完成之尺寸,寬以60cm至120cm,高以190cm至230cm為準。(須精裱及附加塑膠套)裝框──裝框後尺寸,長邊以190cm為限。(畫框背面須裝木板,正面裝壓克力,不得裝用玻璃)

九、展品徵集:
1.公開徵集:凡國內外從事藝術工作者均歡迎參加。(經本會複審入選以上者始得展出)
2.會員作品:本會顧問、諮詢委員、會員提供作品參加展出。(請提出精品參展,收件時間、地點與徵件作品複審送件時間、地點相同)

十、得獎作品暨入選作品,作者應無償提供版權供主辦單位就當次展覽印製畫冊、刊載於本會網站暨相關推廣文宣用。參展作者對本會之審查、陳列及出版等均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一、本會對參展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有人力不可抗拒之情事而致損害者,本會不負賠償之責。

十二、徵集作品收件及評審:
1.初審:就參展人寄送作品資料,評審作品。
初審收件:98年7月1日(星期三)至7月3日(星期五)止。以限時信寄件,郵戳為憑逾期原件退回。送作品8×10彩色照片一張(不得局部拍照)
收件地點:408台中市南屯區精誠路510號
中華民國國際藝術協會收
電話:04-24711032 傳真:04-24711702
◎初審資料概不退還。
◎應徵作品照片之拍製請由專家協助處理,以免影響參審品質。
◎作品不符簡章規定者不予審查。
2.複審:經初審通過者,由本會通知送原作參加複審,並繳交部分畫冊製版費新台幣壹仟元整。作品務必用正式『厚紙箱』裝妥。 逾期視同放棄複審資格。
複審收件:98年7月25日(星期六)、26日(星期日)上午9時30分至下午5時止。
送件地點:台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後門 B區入口處)
43648台中縣清水鎮忠貞路21號
電話:04-26274568
◎未通過複審作品不予展出,退回原作,並無息退還畫冊製版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3.決審:複審通過者再參加決審,擇優獎勵。

十三、獎勵:
各類『金藝獎』頒與獎狀及獎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第二名頒與獎狀及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整,第三名頒與獎狀及獎金新台幣五千元整,優選、入選頒與獎狀。
入選以上者並贈與彩色畫集貳冊。
本屆由熱心人士提供收藏獎若干名,每名新台幣伍萬元整,得獎作品歸收藏。請於『送件表』內表明是否參與角逐。

十四、徵集作品退件:
1.98年10月11日(星期日)下午5時至5:30分,憑複審送件收據展場退件。
2.98年10月12日以後全部採託運退件,運費由參展者自行負擔,本會不負安全保管之責。

十五、美展簡章及送件表98年5月15日起全省各文化局、文化中心備索,或附回郵信封,洽本會索取。或由下列網站下載:台中縣港立區藝術中心網站: http://www.tcsac.gov.tw/center.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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