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6日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8年 警察節美展

主 旨:為慶祝98年警察節,提倡優質生活,並為警界注入藝術氣息,鼓勵員警公餘研習藝文風氣,辦理本美展。
主辦單位: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展覽時地:
一、6月15日於警察節慶祝會場。
二、日後在本局及各分局走廊經常性展出,美化辦公場所。

參展項目:國畫、西畫(含水彩、油畫)、書法三類。
參加對象:歡迎社會人士、大專院校藝術同好踴躍參加。
作品規格:一、國畫:不得大於一般全開(長、寬不超過70、140公分)。
二、水彩:對開至全開。
三、油畫:最小不得小於20號,最大不超過40號。
四、書法:格式、字體不拘,不得大於全開(長、寬不超過70、140公分)。
五、以上均無需裱框(得獎作品由本局統一裝裱,已裱框者不收)。
收件日期:98年5月18日至5月28日17時前截止,6月1日14時開始評審。
收件地點: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訓練中心(臺北縣中和市民安街150號原國防管理學院),郵件請寄板橋市府中路32號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訓練科。
退件時地:6月2日至15日,未入選作品於原收件地點辦理退件,未依限取回之作品,本局有權自行處理。
評審結果:6月2日於本局網站及各大報紙公布,另以電話個別通知得獎人。
頒獎時地:6月15日上午9時於本局慶祝警察節會場頒獎。
獎勵辦法:一、第1名:獎金新臺幣8萬元、獎牌1面。
二、第2名:獎金新臺幣6萬5,000元、獎牌1面。
三、第3名:獎金新臺幣5萬元、獎牌1面。
注意事項:一、參展人員請詳填附表資料並浮貼於作品背面右下角(以電腦打字為佳)。
二、參賽作品,須為本人作品,不得有抄襲、重作、臨摹、代為題字及冒名頂替之情形,如經發現一律取消入選資格。
三、入選以上之作品,均歸本局典藏美化辦公場所。
四、參展作品,本局有權作攝影、展覽、刊登等用途。
聯絡電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訓練科 (02)82217530、82217550
承 辦 人:警務正 劉進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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