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日

台中市第十四屆大墩美展 4月6日至13日

一、目的:為提昇藝術創作水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
二、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二) 主辦單位:台中市政府
(三) 承辦單位:台中市文化局、第十四屆大墩美展籌備委員會
三、參賽資格:從事藝術創作之國內外人士
(一)參賽作品須為個人近兩年內之獨立創作,得跨類參賽,但每類限送壹件。
(二)參賽作品為抄襲、臨摹、冒名頂替他人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其資格,三年內不得參賽。
(三)曾在公開徵件美展之比賽中得獎、入選展覽過之作品(含連作中之部份作品)不得參賽。



四、類別及規格:
01、工藝:型式不拘,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相片。
a、平面作品:裝裱後長、寬皆不得超過200公分。
b、立體作品:長、寬、高皆不得超過100公分。編織類長不得超過200公分(裱於圖板者尺寸同平面作品之規定);精細作品應加墊座,並用壓克力盒(長、寬、高皆不得小於20公分)裝妥固定。
02、雕塑(含立體複合媒材):每件作品長、寬、高限30~240公分,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須貼組裝完成相片。
03、數位藝術:請參照第五條「參賽方式」之相關規定。
04、攝影:裝框前作品長邊限20~24英吋(50~61公分),短邊不得小於15英吋(38公分)。
05、版畫:8開以上,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142公分。
06、水彩:對開以上,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142公分。
07、油畫(含壓克力、複合媒材):3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142公分(框以5公分以內為宜)。
08、膠彩:3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142公分。
09、篆刻:請參照第五條「參賽方式」之相關規定。
10、書法:直式對聯或中堂,畫心限對開以上且不得分割,連框裝裱或卷軸不得超過230公分􀂰120公分。
11、墨彩:畫心限對開以上,連框裝裱或卷軸不得超過230公分􀂰150公分。
※04~11各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玻璃裝裱不收)。

五、參賽方式:
(一)初審:備齊送件表暨作品照(圖)片,掛號郵寄「40359台中市西區英才路600號/台中市文化局藝文推廣課」收,信封註明「參加台中市第十四屆大墩美展○○類」參加初審。
1、送件表:詳細填寫相關資料、貼附作品照片(數位藝術類貼附輸出之圖片);未備齊資料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
2、照(圖)片: a、參賽作品之照(圖)片8􀂰10吋一張(照片務求清晰,貼附於送件表)。 b、工藝類、雕塑(含複合媒材)類皆須另加作品頂、左、右、背面等不同角度之8􀂰10
吋照片各一張。 c、攝影類作品之照片可格放或經電腦後續處理為8􀂰10吋、8􀂰12吋或10􀂰10吋。
2
d、書法類另加細部(放大)照片8􀂰10吋一張。 e、篆刻類以閒章為主,並以參賽作品之五至十方印拓於八開宣紙(不須裝裱);不須附
照片。
f、數位藝術類:包括靜態、動態、互動等數位藝術作品。除貼附CMYK色彩模式300dpi/TIFF或EPS格式之圖片外,須繳交參賽作品數位檔或可執行檔,以及平面圖片說明。
3、作品不符簡章規定者,不予審查。
4、所有資料及照片、拓文審查後一律不退還,送件前請自行拷貝留存。
5、送件表暨簡章可逕至台中市文化局網站(http://www.tccgc.gov.tw)下載、附回郵信封函索、或至台中市文化局服務台索取。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