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澎湖.地景.藝術節創作徵件簡章
一、宗旨:為發揚澎湖特殊的自然及人文景觀,邀請國內、外藝術家,藉由地景藝術的推廣,增進縣民對自我故鄉的理解與熱愛,並配合相關觀光活動,促進國內與國際藝術的交流。
二、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二) 主辦單位:澎湖縣政府
(三) 承辦單位: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四) 協辦單位:澎湖縣政府建設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馬公航空站、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管理處、澎湖縣政府環保局、澎湖縣政府旅遊局、本縣各中小學。
三、參加辦法:
(一)參加資格:國內、外藝術家均可參加(請提供個人資料)。
(二)作品材質:材質不拘,以能符合澎湖特殊天候及滿足展覽時間之展示安全為原則(12個月)。
(三)創作地點:本縣青灣仙人掌公園
(四)作品之安全性,應考慮天候及參觀者等因素,展覽期間之作品維護由作者負責。
(五)作品不得抄襲,經發覺者,除追繳本局所支付之各項費用,作者應負完全責任。
(六)創作作品請先行填寫送件作品資料表含作品介紹及設計圖說與簡歷表及切結書,於98年6月29日前(以郵戳為憑)郵寄至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展演藝術課徐小姐收,逾期則不受理;或上班時間上午8時起至下午17時止,送交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展演藝術課,截止時間為98年6月29日下午17時。
(七)徵件簡章、送件作品資料表及切結書,請向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展演藝術課索取;或上網自行下載,網址:http://www.phhcc.gov.tw.聯絡電話:(06)9261141轉233。
(八)評審方式:以初審、複審2階段評審,決定錄取名額,複審階段未出席者,以棄權論。
(九)入選創作作品應於本(98)年7月25日至8月15日,於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指定的地點創作完成,施作期間所需相關工具應自備。
(十)藝術家所創作藝術品同意授權澎湖縣政府文化局,作為澎湖縣所屬機關,如有作為文化商品之設計及公共藝術工程之需,無償提供作為作品設計之用。
(十一) 所參加徵選作品經本局複審通過入選之後,創作作品材質需依照計畫製作且不得擅自更改,若需更改材質應另行函送修正計畫並經本局核可後,始得施作:若未依規核可,經本局發現者,即取消入選資格並追繳第1期工作費。
(十二)如經委員會認為有永久設置價值者,主辦單位得徵求作者同意後保留,不另付費用,其他作品則於展覽後三週內撤除,若有改變地形地物者,應恢復原貌。
四、附則:
(一)入選者,由承辦單位提供工作費新台幣15萬元(含稅、交通費、材料費、食宿費、耗材費、運費及其他各項雜支),入選者,如由歐美地區來參加者,再酌予支給交通費新台幣3萬元;入選者,如由東南亞地區來參加者,再酌予支給交通費新台幣2萬元;入選者,若原本即在台灣從事藝術創作之藝術家則不再另外支給交通費。所領之工作費,依據所得稅法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由承辦單位依法扣繳並申報所得。
(二)承辦單位通知初審入圍者,得製作模型參加複審,複審通過後訂定契約及製作領據得領取經費二分之ㄧ(含稅),創作作品完成並經承辦單位驗收無誤後領取經費之四分之一(含稅),撤展復原後再領取經費之四分之一。
(三)承辦單位對作品有公開展覽、宣傳、攝影、出版發行、複製及出版文
化商品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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