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1日
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
【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活動簡章http://www.culture.tpc.gov.tw/common/loadfile/New8379.doc 壹、主旨:為推廣美育與鼓勵新人從事美術研究與創作,臺北縣政府特別舉辦「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活動,藉以提供本縣藝術創作新人一個寬廣的揮灑舞台,讓青年藝術創作者有更多「被發現」的機會,以提昇本縣藝術創作水準及帶動全民藝術風氣。 貳、主辦單位:臺北縣政府 參、承辦單位:臺北縣政府文化局 肆、參賽資格: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民國六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出生者。 2、設籍臺北縣或在臺北縣居住、就學或就業者。 3、凡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勿參賽: (一)抄襲他人之作品或作品由他人代筆者。 (二)曾在國內外參加競賽性展覽者。(參加學校競賽性展覽不在此限〉如發現有上述情形者,得取消參賽資格,依本章得取消參賽資格,並規定三年內不得參加,如已獲獎者,則取消其獲獎資格,並追回所獲獎牌及獎金。 伍、展出類別:油畫類(30號作品五件) 陸、作品規格及交件要項: 初審:繳交5件近三年之30號油畫作品照片5張進行初審。 (照片尺寸:8英吋×10英吋,照片需拍攝清楚,以免影響審查)。 複審:初審入圍者另函通知送初審油畫作品五件參與複審。(作品需裝框完成,畫框正面加裝壓克力,背面須加置木板,裝玻璃框者拒收)。 柒、得獎額別:主辦單位聘請各校美術教授或專家成立評審委員會,初審選出10名入圍者, 複審選出「臺北縣美術創作新人獎」 ( 一名 )、優選獎 ( 二名 )、入選 ( 二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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