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2日

2008台灣美術新貌展—立體創作系列徵件

一、宗    旨:呈現台灣當代美術新面貌,並獎掖青年藝術家獨特、前衛及創新風格之創作。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台中縣政府    台中縣文化局

三、主辦單位:台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

四、協辦單位:財團法人台中縣港區文化藝術基金會

五、實行細則:

徵選種類:凡富於獨特理念、前衛、創新風格之立體創作均為徵件範圍,每人以3(組)件作

品送審參賽,作品組裝完成後,每件作品不得超過本中心展場入口之寬高為

 280 x 250cm,地板每平方公尺承受載重量以300kg為上限,每人參展空間最大

以1200x1200cm為限。

(二)參賽資格:中華民國國籍,年齡未滿35歲者(民國62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三)參賽規範:

1.參賽作品須為藝術家本人自民國94年1月1日以後之個人創作,且未曾獲得任何競賽獎

項。

2.送件表須以正楷詳實填寫齊全。

3.下列情況之作品不得參選,違反者將取消參選資格及獎金,三年內不得送件參選。

a.該作品曾在公開競賽之展覽入選或得獎。

b.抄襲或臨摹他人作品。

c.著作權取得不明確。

d.不願接受主辦單位安排展出者。

(四)徵件時間:自97年09月01日至15日止( 以郵戳為憑)。

(五)初選徵件:

1.參賽者於公告日起可於本中心網站下載相關資訊及參賽表格,或以郵寄方式〈附25元A4回郵信封〉索取簡章。

2.初審時每位參賽者送3(組)件作品,以8×10吋彩色照片送件(不得局部拍照),每件作品需3張不同角度,隨同填妥之創作資料及參賽表格依規定時間寄至本中心。

3.以掛號郵件寄台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展演組,註明『2008台灣美術新貌展-立體創作系列徵件』字樣,地址:〈436〉台中縣清水鎮忠貞路21號

詢問電話:04-26274568 分機501葉小姐 傳真:04-26274570

4.初審資料概不退還。

5.作品照片及相關資料之拍製請由專家協助處理,以免影響參審品質。

(六)初選評審:由主辦單位遴聘之評審委員5至7人,就參賽者寄送之照片與創作資料進行評審,選出入選者15至25名。

(七)初選公告通知:97年10月14日前於本中心網站公告入選名單並另函通知。

* 2008台灣美術新貌展立體創作系列徵件簡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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